政法学院关于集体备课制度和听课、评教的规定
为了提高我院教师的教育教学质量,更好地坚持集体备课制度和听课、评教活动的开展,使集体备课制度和听课、评教活动更加规范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与目标
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和集体智慧,必须长期坚持集体备课制度和开展听课、评教活动。通过开展集体备课和听课、评教活动,推动教师更加关注教学,思考教学、研究教学,推动高等教育教学的科学性、知识性、针对性、实效性、生动性和与以人为本时代精神的融合,牢固确立教学工作中心地位,使各项教学活动既遵循教学规律,又充满活力和创造力,把提高教学质量、增强教学效果真正落到实处。
二、实施步骤与办法
(一)开展集体备课和听课、评教活动应由课程所在的系(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
(二)为保证集体备课和听课、评教活动有序地进行,系(教研室)在制定的教研计划中应包括开展集体备课和教师相互听课评教的内容、次数、要求,并做好详细记载。
(三)开展集体备课活动,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深入研究教学内容,明确基本点、重点、难点和方法,力求将书本上的内容提炼出来教给学生。同时要不断研究学科前沿知识和发展动态,注重教学内容的更新和拓展,以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科学精神。
(四)在集体备课活动中,一般采用讨论、探讨、建议和交流等形式进行,尤其鼓励教师将自己听课的真实意见以及有价值的资料、信息以及好的教案、讲稿贡献出来,以供其他教师参考。
(五)听课、评教既可以作为教研活动的单项内容,也可以作为集体备课活动中的重要内容,或将两者结合起来进行。
1.参加听课的人员 学院党政领导、系(教研室)主任、专任教师、教学督导员。
2.听课方式 听课采取预先告知或不告知两种方式,由听课人员自主选择听课方式、时间、课程和听课对象。
3.听课对象 凡当学期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人员均属于听课对象,其中听课重点是青年教师、新聘教师、外聘教师和学生意见较大的教师。
4.听课要求 学院党政领导和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2学时;系(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对所属的专兼职教师不得少于10学时;其他一般教师不少于8学时;教学督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4学时。听课对象的选择要点面结合,在时间上要有间隔。凡听课必须做好听课记录和填写改进建议,听课记录应如实、客观反映任课教师的授课情况。所有听课应该在每学期的第16周以前进行。提倡青年教师多听课,并且既要听取老教师的授课,也要听取其他青年教师的授课。
5.听课记录的反馈和归档 听课人员每次都必须填写听课记录本,并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及时将问题或建议反馈给任课教师。每学期的听课记录须在十七周以前交各系(教研室)主任,系(教研室)主任于十八周以前汇总后将本学期所在教研室听课统计数据报学院教学秘书,原始记录存放各教研室备查。
6.听课考核 听课制度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类人员都要严格执行这一制度,保质保量地完成听课任务。要将听课人员是否按要求深入课堂听课纳入年度考核,并视情况予以表扬或批评。
三、检查与考核
(一)对学院内未按规定完成听课任务的人员,学院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处罚。
(二)对各系(教研室)开展集体备课和听课、评教活动情况每学期检查一次,对集体备课和听课、评教活动开展得好的和比较好的系(教研室)予以表扬,并作为对系(教研室)主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集体备课制度和听课、评教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其检查与考核,由各系(教研室)主任及教学督导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