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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7日 点击数:
 

政法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一、教学督导工作的性质和任务

教学督导是对本院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指导的一项专门性工作,其任务是确保学校及本院有关教学政策、规定、措施的贯彻执行和教学质量目标的实现,总结推广教学工作经验,推动学院教学改革的深入开展及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二、教学督导的实施机构

政法学院教学督导工作通过成立学院教学督导分会实施。学院教学督导分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聘请若干名委员组成。教学督导分会委员一般任期三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具体情况延聘或提前解聘,任职期间由学院发给聘书。教学督导分会具体业务由学院办公室负责。

三、教学督导分会的职责

(一)参与制定教学督导工作的指导方案、工作计划和相关的规章制度,为本院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改革方面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二)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听课、检查、评价、指导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为教学过程质量监控和教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提供相关信息和检查资料。

(三)随机抽查教师的教案、讲稿和学生作业、试卷,评价教师的敬业精神、教学态度以及知识更新情况。

(四)在督促检查任课教师教案、讲稿的基础上,逐渐规范备课笔记及教案、讲稿的书写体例。

(五)督促检查教师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规章制度的情况,建议推广有关课程教学的先进经验和教学研究成果。

(六)了解师生对学校教学工作有关政策、措施和规定的意见建议与要求,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七)参与学院内对教师的评优、晋职和评奖等工作,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质量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八)总结推广教学督导工作经验,开展教学督导科学研究。

(九)定期召开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一学期召开2-3次。

(十)督导分会成员每学期须完成8人次听课量和其他教学督导任务。

四、教学督导分会的权利

(一)学习国家有关教育理论及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教学督导水平。

(二)列席学院行政有关教学方面的会议。

(三)对学院内教学工作质量进行现场调查研究。

(四)督导委员会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学院行政或教师通报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教学督导委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工作业务。

(二)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教育政策水平。

(三)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和教学研究能力,在学校有较高的声誉和一定的影响。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敢说真话,能深入实际,联系群众。

(五)身体健康,一般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六、经费及待遇

(一)对完成工作任务的督导人员,学院将补贴一定的工作量,其督导工作量与教学工作量同等对待。

(二)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督导人员,除解除聘约外,在年度考核中取消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