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学院专业实习管理规定与操作规范
专业实习是我院非师范专业实践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毕业设计的基础和准备。主要目标是培养学生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最终完成毕业设计做好铺垫,同时也可使学生毕业后能胜任与本专业有关的相关工作。
第一条 专业实习目的
(一)专业实习是为了理论联系实际,掌握实际管理与操作技能,获得实践经验的学习活动。
(二)专业实习是体验职业生涯、了解认识社会、了解认识自己,在实践过程中寻找和确定自己的职业定位的过程。
第二条 专业实习的途径和场所
(一)根据教学大纲,非师专业学生的专业实习主要在企事业单位中进行。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及现实可行性,采取在企事业实习和其它非企事业实习相结合的办法。
(二)学院安排:主要以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为主,其它单位为辅。
(三)自己联系:不限行业和地点,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自身的条件寻找并确定自己的实习单位,但必须与自己所学专业关系密切。
第三条 实习的时间长度
根据学校教学大纲实习的时间长度为4个月,但愿意在学院安排的企事业单位实习的,在不影响学院其它教学安排的前提下,学生应同意并遵守学院与所在单位实习协议的约定。
第四条 实习的起始时间
一般每年7月开始,至当年10月底结束。
例外情况:学生实习的出发时间可根据实习单位的要求与学生的意愿适当提前。
第五条 学生实习结束后返校时间
(一)根据学校教务处的规定,学生实习结束后必须准时返校。
(二)根据学院的规定,专业毕业实习生必须于每年10月21日前返校,进行就业岗前培训。
第六条 实习鉴定、实习报告和实习日记送交实习指导中心时间
必须于每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送交实习指导中心。逾期未送交者将不受理其毕业实习成绩;以本人亲自递交为主,如因别人代交、邮寄而造成遗失者,责任自负。
第七条 专业实习的组织安排
(一)参加学院组织安排实习的需服从学院的安排和管理,参加实习供需见面会,采取双向选择的形式,经实习单位录用后,根据学院和实习单位签署的实习协议,在双方确定的时间前往实习单位实习。
(二)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必须填写“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张贴1或2寸彩照存放在实习指导中心,另一份由学生自己保管,实习结束后填写相关内容交还实习中心(请班长协助统一办理以上手续);在确定实习单位后,需将“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申请表”上的内容填写清楚并加盖实习单位公章后传真或邮寄至实习指导中心,之后方可前往实习单位实习。违反者将不考核登记其实习成绩。
(三)愿意参加学院安排实习的学生在参加所有单位的招聘都落选后,实习指导中心将根据该学生的实际情况和意愿提供帮助,并允许其采取比较灵活的方式完成实习课程。
第八条 实习纪律、变换实习单位及请假制度
(一)根据学院教学安排和实习单位的实际情况,学院与实习单位所签署的毕业实习时间长度如下:实习生最长不超过4个月,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做出选择,但已经做出选择并被实习单位录用者,必须按学院与实习单位所签署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实习。无故违反此条款者,将不考核登记其实习成绩。
(二)参加学院安排实习的学生,必须服从学院与实习单位所签署协议约定的管理制度,自觉遵守实习单位的工作安排、安全操作制度和管理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后果者,将注销实习成绩。
(三)确因特殊情况,如身体健康等原因造成实习不能完成者,需提前7天向所在实习部门主管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获得同意后,由学院实习指导中心与该单位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离开。
(四)在学院安排的单位实习的学生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而非中断实习,应该根据实习单位的请假制度进行办理。
(五)自己联系实习单位进行实习的同学,如实习单位中途变更,需及时以书面、电话或移动电话短信息的形式告知实习指导中心备案。如有违反此条款者,扣除毕业实习成绩5分。
第九条 实习过程的指导和管理
(一)学生在单位实习过程中,所属部门的主管或相关负责人实际上起到学生实习指导教师的作用,学院安排实习的单位在双方签署的协议上也明确作出如此约定;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应当服从实习单位管理人员和老员工的管理或指导。
(二)学院实习指导中心在学生实习前举办的系列讲座是实习指导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学院实习指导中心在学生实习过程中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络校友录、QQ群等与学生进行互动式的沟通也是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根据每个实习单位学生数量多少的情况,由学生推选实习小组组长,一般是男生一名、女生一名,充当学院对学生实习进行指导和管理的联络员和管理员的角色。
(五)学院实习指导中心与实习单位有关部门和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沟通,了解学生实习过程的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六)学院将根据教学安排情况组织专业教师到实习合作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并做相关的指导。
第十条 实习过程的安全管理
(一)学生在实习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二)学院安排实习的学生,如单位提供住宿的,必须遵守单位的住宿规定。
(三)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须自己解决住宿或根据实习单位的安排解决住宿。
(四)自己联系在自己家庭所在地实习的同学应根据实习单位的情况并尊重父母或监护人的意见安排自己的住宿。
(五)在南宁市实习的学生如实习单位不能提供住宿的,应该返校住宿,否则由于在外面住宿而造成自己人身安全的伤害责任自负。
(六)学院安排实习的学生在非工作时间如外出,需向所在小组的组长请假并告知外出地点和返回时间,同时应尽量结伴外出,注意交通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
(七)大学生作为年满18岁的公民,已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和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生命、财产应有保护的意识,根据学校教务处关于学生实习安全管理的规定,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如因个人的原因造成自己的生命的伤害、财产的损失,由学生负全责。
(八)自己联系单位实习的学生填写“自己联系单位申请表”是实习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环节,学生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做出承诺和负责。
(九)如有需要获得救助的情况,请记住以下电话:110(人民警察)、120(医院急救)、119(消防队),在必要时请拨打上述电话获得及时的救助。
第十一条 专业实习的考核管理
(一)毕业实习的总学分:8学分。
(二)实习生需要完成如下考核环节方可获得专业实习的学分:
1.满分100分,90分(含)以上者为优秀、80分(含)以上者为良好、70分(含)以上者为中等、60分(含)以上者为及格、60分(不含)以下者为不及格。
2.严格遵守和执行上述各条有关实习管理制度规定,占30分;如有违反一条,可根据情况扣分,一次最低扣5分,最高可扣完30分,情节严重者将不考核其实习成绩。
3.实习日记占20分。实习生每人必须写八篇不少于200字的实习日记,每篇日记占5分。
4.实习单位给学生实习过程所做的实习鉴定占25分。
5.学生实习总结报告占25分。实习总结报告写作的字数均不得少于3000字。
6.如有以下情形者奖励20分:有实习单位的就业协议或录用证明或书面表扬信者(以上必须为真实的)。
评分方法:由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根据实习学生在实习中的实际工作能力、水平、工作成绩、思想政治及组织纪律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分。采用五级评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最后,由学院实习领导小组评出实习成绩,汇总后报学生办备案,并向实习学生公布。
(三)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不计实习成绩:
1.实习单位弄虚作假者。
2.实习过程中触犯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者。
3.实习过程中由于自身故意的过错造成实习单位财产的严重损失、他人人身的严重伤害或财产的严重损失。
4.在实习过程中表现恶劣,被实习单位开除者。
5.在实习组织和实习过程中,不服从学校、学院管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恶劣后果者。
说明:违反学校、学院实习管理规定的,以《广西师范学院学生手册》和学校、学院制定的有关教学规章制度作为判定标准;触犯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判定标准。
第十二条 专业实习的组织纪律管理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和法商学院的实习有关规定。
(三)服从安排,接受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指导,虚心求教。
(四)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不能上班的,必须向实习单位领导和实习指导老师请假。凡因事、因病请假超过一周者,实习成绩应予以降级评定。
(五)讲文明、讲礼貌;尊重实习单位领导、指导老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热情待人,不厌其烦;举止文雅,衣冠整洁。
(六)实习学生之间要团结协作,互帮互学,共同提高。
(七)实习期间,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