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史
一、课程简介
中国法律史是法学专业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是法学和历史学的交叉学科,涉及到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及法律文化的一脉相承。本课程以历史时序为经,以每一王朝的法律思想、立法概况、主要法律制度为纬,对以中华法系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全面的讲授,在教学中力求做到思想与制度相关、典籍与事例互证,重点与特点突出。通过巧用典型制度、经典案例、精读文献等实现专业知识点的思政元素转移,引领学生深刻理解中国法律史中蕴含的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尚和合、求大同的思想精华和时代价值,提高课程立德树人的实效。
二、课程目标
1.职业伦理塑造。通过课程思政,树立传统人文情怀和厚重法律历史意识,启发明史明德的专业悟性,坚定文化自信,增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优越性的认识,成为德法兼修的卓越法治人才。
2.知识体系构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系统论述,启发学生理解和掌握中国古代法律的产生、发展、特点、基本特点及主要内容,从学科发展渊源上帮助学生构建完整的法学知识体系。
3.专业能力培养。通过案例教学、法律史经典著作选读、课堂讨论等教学方式,引导学生运用具有中国精神的法律史理论分析古代法律与现代法治的契合点,锻炼和提升历史思维能力、法治实践能力,分析和探索与现代法治契合的传统法律理念。
三、案例资料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案例】契掌五教,皋陶掌五刑
【基本案情】舜曰:“契,百姓不亲,五品不驯,汝为司徒,而敬敷五教,在宽。”舜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轨,汝作士,五 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度,五度三居:维明能信。”……舜曰:“嗟! 四岳,有能典朕三礼?”皆曰伯夷可。舜曰:“嗟!伯夷,以汝为秩宗,夙夜维敬,直哉维静絜。”
【基本问题】以上案例反映了中国法律的起源问题。应当进一步 了解关于中国法律起源的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重点掌握依照马克思主义学说分析中国法律的起源和特点。
(二)中国礼治时期的法律制度
【案例】“昏、墨、贼,杀”案
【基本案情】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韩 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蔽罪邢侯。邢侯怒,杀叔鱼 与雍子于朝。宣子问其罪于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邢侯专杀,其罪一也。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 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乃施邢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
【基本问题】通过这个案例,我们需要进一步了解夏商西周的刑事法律的内 容,包括刑法原则、罪名、刑名的具体情况。
(三)礼治衰微时期的法律制度
【案例】李悝著《法经》例
【基本案情】(李)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 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
【基本问题】通过李悝制定《法经》,我们需要了解和掌握《法经》的制定、体例、内容、地位和意义等几个问题。
(四)礼法合一时期的法律形式
【案例】女方悔婚案
【基本案情】得乙女将嫁于丁,既纳币,而乙悔。丁诉之,乙云:未立婚书。判词:女也有行,义不可废。父兮无信,讼所由生。虽必告而是遵,岂约言之可爽?乙将求佳婿,曾不良图;入币之仪,既从五两;御轮之礼,未及三周。……婚书未立,徒引以为辞。聘财已交,亦悔而无及。请从玉润之诉,无过桃夭之时。
【基本问题】该案体现了古代法律形式中“礼法结合”“礼融于法”的法制特点。我们通过此案可以了解“礼法合一”时代律与礼之间的一般关系,汉代董仲舒“春秋决狱”开启法律儒家化之先河,使儒家之礼渗透到法律审判中。魏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的趋势进一步加强,从而使得法律儒家化,礼的内容逐渐被直接规定到法律中。
(五)礼法合一时代的身份法律制度
【案例】东晋太守羊聃适用“八议”案
东晋成帝时,庐陵太守羊聃性格暴戾,管辖地方时,常常为非作歹,对无辜百姓滥用刑罚。在简良一案中,他无端怀疑简良等为贼盗,徇私枉法,竟然一次冤杀无辜者一百八十人之多,甚至还牵涉一些无知幼童,引起了当地强烈的民愤。后有右司马向成帝直言上奏,称羊聃滥杀无辜,罪当处死,征西大将军庾亮遂将羊聃绑缚京都治罪。但是,因为景献帝皇后是羊聃的祖姑,属于皇亲国戚,身份尊贵,一般应予以“八议”。晋成帝下诏说:“这种事情从古到今都没有发生过,如果这样的冤错都能忍受得了,那就没什么事不能忍受了。怎么还能对他施以八议呢?当然我也不忍心把他公开处死,就把他赐死在监狱中吧!”也就是说,皇帝都认为羊聃的罪行极为严重,是不能被宽恕的,但考虑到他的特殊身份,就不公开处死,而采取比较体面的赐死。然而,成帝的诏书下达不久,就出现了反对的声音。羊聃的外甥女,也就是当时琅琊王太妃山氏向成帝叩头求情,希望能饶其性命,朝中另一位有威望的大臣王导也上奏说:“羊聃的罪行确实是不容宽恕,应该处以重罚,但山太妃因此而忧虑成疾,陛下不如法外施恩,给羊聃一条生路吧!”成帝衡量轻重,左右为难,最终还是听从了众人建议,下诏改变了刑罚,诏书中说:“山太妃就这么一个舅舅,听说要处以死刑,情虑深重,以致吐血。我小时候曾经受过山太妃的养育之恩,对待山太妃就像自己的母亲一样。如果因此导致山太妃难以忍受伤痛而病故,我还有什么脸面存活于世呢?现在就宽恕羊聃一命,以报答山太妃对我的养育之恩吧。”最终,成帝免除了羊聃的死罪,只是将其除名为平民。虽然羊聃最终由于担心受到报复,在担惊受怕中抑郁而终,但他却逃脱了法律上的制裁。
(六)礼法合一时期的财产法律制度
【案例】扫墓放炮烧毙四命追银四分
【基本案情】福抚咨:吴七理点放火炮,失火烧毙陈朝玉等四人一案。此案吴七理因赴山祭扫祖坟,点放花炮,烧残炮纸被风吹入草丛,以致烧毙陈朝玉等四人。核其情节,实系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自应照过失杀人律准其收赎。唯过失杀人至数命之案,例应按死者名数着追银两。今该省仅在吴七理名下着追埋葬银十二两四钱二分,系属错误,应行令着追赎银四分,分别给领。嘉庆十八年说帖。
【基本问题】通过这几个案例,我们需要掌握的知识点主要有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有哪些?是如何规定的?
(七)礼法合一时期的行政法律制度
【案例】分封制与郡县制之争
【基本案情】丞相王绾等言:“诸侯初破,燕、齐、荆地远,不为置王,毋以填之。请立诸子,唯上幸许。”始皇下其议于群臣,群臣皆以为便。廷尉李斯议曰:“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甚足易制。天下无异意,则安宁之术也。置诸侯不便。”始皇日:“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其宁息,岂不难哉!
廷尉议是。”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
【基本问题】分封制与郡县制之争,揭开了封建社会全国范围内地方行政组织的设立。我们由此应当了解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地方行政组织的沿革和具体的规定。
(八)礼法合一时期的刑事法律制度
【案例1】秦甲盗牛案
【基本案情】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可(何)论?当完城旦。
【案例2】义子抢夺义父财物计赃拟杖
【基本案情】道光二年,福建外结徒犯许振昆系许调义子,恩养多年,配有家室。该犯因私欠无迁,纠抢义父许调布匹,当钱还欠。应照例即同子孙问拟。例无惟子孙抢夺父母财物治罪明文,查抱养义子于养父母身故,例应持服一年,与期亲服制相同。亲属无抢夺之文,应比照期亲以下自相恐吓,卑幼犯尊长,以凡论,将许振昆照恐吓取财计赃,准窃盗论,加一等律,拟杖八十。
【基本问题】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依据什么来审断案件?就成为当时司法者和立法者的难题,一般来说,可以通过类推和比附等办法解决。我们需要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的问题是类推和比附原则的知识。
四、少数民族法律史
(一)中国法律史民族治理机构
时期 |
治理机构 |
先秦 |
大理 |
秦朝 |
典客、属邦、道 |
汉朝 |
大鸿胪、边郡县制、属国都尉、道 |
秦汉 |
郡县制、郡道制、都护制和藩属制(行政机构) |
三国至南朝 |
边郡县制 |
隋唐 |
鸿胪寺、设立羁縻州县 |
宋朝 |
鸿胪寺、设立羁縻州县 |
元朝 |
宣政院、大宗正府 |
明朝 |
专门机构有:行人司、会同馆、四夷馆;兼职机构则有吏、户、礼、兵四部及五军都督府、鸿胪寺、僧录司等 |
清朝 |
理藩院 |
清末新政 |
理藩部,增设调查、编纂两个附局 |
民国时期 |
蒙藏事务处、蒙藏事务局、蒙藏院、蒙藏委员会 |
中国共产党时期 |
少数民族工作委员会 |
(二)少数民族立法史
时期 |
少数民族立法文件 |
先秦 |
《禹贡》 |
秦朝 |
《属邦律》、“法律答问” |
汉朝 |
《蛮夷律》 |
唐朝 |
《唐律》“化外人”条 |
宋朝 |
《庆元条法事类·蛮夷门》、《宋会要辑稿·蕃夷》、《续资治通鉴长编》 |
元朝 |
《大札撒》、《元典章·婚礼·嫁娶·聘财体例》 |
明朝 |
《大明律》“化外人”条 |
清朝 |
《大清律例》、《理藩院则例》、《蒙古律书》、《回疆则例》、《西宁番夷成例》、《夷例》和《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等 |
清末新政时期 |
《蒙古事宜十四条》、《新治藏政策大纲》十九条 |
民国时期 |
《蒙古待遇条例》、《解决西藏之具体办法》、《实施蒙藏教育计划》、《寺庙登记条例》、《蒙藏回教育补助费补助规则》等等 |
中国共产党时期 |
《关于苗族问题的决议》、《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内蒙古人民宣言》、《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等等 |
(三)壮族土司制度
广西部分地方为土官与流官共同治理。自宋土司制度实施以来,并非全部少数民族地方的土司、土官都由壮族、瑶族首领担任,除了“土酋”,还有很多汉人担任土官。即便是由“土酋”担任土官,朝廷往往也以流官辅之。宋时,在广西左右江流域设置五寨——太平五寨之一(属今广西崇左市),受邕州(今广西南宁市)节度管辖。明初,太平的数十个州县都“以世职授土官,而设流官佐之”。明朝洪武初年,土司黄威庆与其子黄中归附朝廷,黄威庆被授予江洲知州,黄中被授予邕州节度所管辖的忠州知州,“皆世袭,设流官同知吏目佐之”。
由于以上几种原因,朝廷在广西实行土司制统治,但要求土司向朝廷进表纳贡以示臣服,实为因时因地制宜所采用的制度。这种制度对将广西壮族地区控制在中央政府之下、维护南方边疆地区的稳定有重要意义,同时客观上也使壮族能够保留自身传统和文化的发展。
封建中央王朝通过土司对广西壮族、瑶族等少数民族实施统治。由于这些少数民族首领更了解本部落或地区的情况,还部分适应“民族自治”的需要,因此土司制自宋开始,历经元、明、清几代,很多土司管辖的地方维持了“地方安宁”的效果,有效减少了朝廷在当地的守军人数。至清朝,尽管出现有的土司为承袭职位而相互杀伐或呼啸山林聚众作乱、出没为寇等各种弊端,但土司制度对地方安定还是起到了一定的效果,“广西莠民四起,土司独安靖无事”。
土官在统治过程中主要的经济来源都来自土地及所收赋税,但也会出现财政困难的情况,此时土官可能会通过收取一定金钱以豁免村民应提供的劳役,或者通过收费然后减免民众的赋税。这表明土官权力使用的灵活性,客观上产生了减轻当地村民负担的作用。以下是1956年广西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在大新县、1981年广西民族研究学会暨广西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识别调查组扶绥小组成员张有隽在扶绥县所搜集到的减免瑶役和赋税的碑文以及在果化土州(在今广西平果县)、洒城土司(在今广西凌云县)等地收集的限制各地官差所收财粮劳役的碑文资料。
罗阳士县《蠲免徭役碑》奉立碑记
罗阳县正堂黄:
为因公项急紧,无钱办理,着官叔官弟着目商议,愿将下段那豪村宫丁乍田夫役杂项、长麻季钱、正月出行、三九拜扫递送、四季山羊血、春结秋结、龙虎贡马、杂物小工、柴茅火灰以及上宪往来夫役、四邻府州县上下官员往返迎送、巡边查夫、本衙门城池奉墙、新旧起房、搭盖棚丁一切陋例,尽行豁免出卖,委着目吴超礼、卢文静问到那豪村民方国炳、邓念尧、邓朝舜、李官荫、黄国强、钟声显、廖贤高、邓臣授、邓臣善、黄晋型暨村人等商议,情愿结突出价夫役陋例本钱七百三十千元足,官目即日当堂交钱入衙、公用,钱照交讫清白,文毫不少,将该村尽除元当,日后官苗承袭、婚姻、丧葬三项,每项应助六千文足。明卖明买钱实照,日后官苗叔侄,不得面议找赎,恃势需索,滥派等情,如有需索者,任从村民执出此照,上宪理论。此系官民两愿,并非逼勒相压。恐后无凭,理合当堂交给令邙割卖田夫役照一张,交与村民收执存据,以杜后乱。至若日久,恐有被蛀虫打烂打坏,任你等照依邙勒照石碑记,永远均安。
道光十五年六月十五日 立碑
在这一碑文中,因为土县土官缺乏办公经费,经其官族内部协商,同意将那豪村的徭役杂项进行豁免出卖。这一碑文实际上是将收税及征劳役的行政权力以合同方式出卖,表明土官出现财政窘迫的情形,也说明出现土官以契约的方式约束自己权力的现象。
(四)彝族德古调解
德古,马尔子学者认为,“德”原意为瘦、脊,它象征病态,‘古’是治疗的意思,“治’又通‘处理’、“解决’。所以他认为,彝族人将被视为非正义的行为看作病理性疾病,这种疾病的治疗被称为治理。巴且日火则持不同的看法:“德古”这个词有人理解为“治恶”,但是本人更偏向于它是对一个环境、场所的强调。在彝语中“德”是“重、稳重”的意思;“古”是“圆、圆圈”的意思,德古这个名称就是指‘一个稳定的圈子。
德古在彝族人民心中是具有很高的威望的一类主体,德古的威望是在他的不断调解纠纷中建立起来的。为什么这么说?是因为德古谙熟凉山州彝族民间风俗并加以综合运用进行纠纷处理,他通过听取双方的事实理由,然后不厌其烦地同双方当事人讲事理、辩道理,然后裁判让双方信服,在这个过程中,彝族人民被德古的能力、魅力深深折服。德古处理纠纷范围可大可小,从双方口角争斗到家支之间的械斗争斗。
为更具体清晰表明德古调解案件的过程与方法。以1 个具体个案进行阐明:打人案(凉山州美姑县):“1988 年元月一天夜里,美姑县的海乃石体,喝酒后在县城遇见城郊一伙的酒闹事的农民,他前去阻止,反被吉日跟甲抓住胸襟,撞在车站的铁门上晕了过去,那伙农民逃跑了。海乃石体被送往县医院治疗,不治而亡。吉日跟甲被收审6个月。后经法医监定证明,海乃石体非因受份而亡,而是脑膜炎致死。据此,被告改判一年,监外执行。然后事情远没有结束。1991 年元旦,死者海乃石体的父亲把本案起诉于德古。吉角伍尼、恩扎伟机、曲比硕么、别子卓洛等四人都是黑舞,并且都是政协委员。下面可以看到德古调整案件的简要过程:他们约定时间,让双方在县城外一块地里轮番说理。德古们两边走动,听取原告和被告的理由。经过昼夜的说理,双方都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德古们召开小会汇总两方意见。最后做出如下裁判:赔偿项目包括:(1)以杀人命价赔;(2)打人过错加赔;(3)批准调解金;(4)亲属擦泪金;(5)死者代言金:(6)打鸡断案金;(7)判案成功庆祝款:(8)买酒赔礼,八项賠偿下水总共数额为 27-5 锭,折合人民币为 1405 元。该结果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整个过程概括为:(1)当事人双方各自游请一位德古:(2)共同商定调解的时间及地点;(3)德古们分别听取当事人双方讲达案件事实;(4)德古们开小会汇总总结两方意见;(5)德古们分别同当事人双方商定调解方案,并说服双方当事人;(6)调解协议达成,义务方履行自己的义务。